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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3-21 浏览次数: 字号:[ ]

泰公管规[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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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建传[2017]4号)和泰州市人民政府《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泰政规[2017]1号)精神,经市房委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凭存量房交易合同、不低于房屋总价30%的首付款存款凭证及其他材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批并出具预放款证明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待房产过户并办理抵押登记后进行放款,款项直接转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职工撤销存量房交易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贷款审批、不予放款。

二、职工购买按照《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规定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存量房,凭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提取现金。

三、靖江、泰兴、兴化等市存量房交易及市区不纳入资金监管或免除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仍适用原有政策。

四、暂停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五、停止异地购房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异地购房的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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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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